从这些界定中可以看出,大数据是超出了传统意义上的、极其巨大的、具有特殊价值的数据信息资源。但是,对大数据这样的界定,仍然是一种实体性质的描述,所以,还不能说是揭示了它的本质。那么,大数据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呢?在我看来,所谓“大数据”,已经不是一种具体的物理时空概念,而是一种哲学理论层次上的科学概念,也就是说,大数据本身已经具有了高度的理论抽象性质。据此,我们还可以大胆做出这样的判断:大数据已经不是一种具体的物质实体,本质上是一种抽象的哲学概念。面对着物质发展的这个崭新世界——大数据,我们那些常规的认识方式,已经不可能深刻认识它的特殊本质特征了,这就决定了在大数据时代,我们在认识领域必须来一次思维方式的根本性改造。
大数据作为人类实践和认识的一种特殊形式、特殊成果,要求我们对长期以来形成的经验主义主观演绎思维方式进行认真改造,牢固形成客观理性的实证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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