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 陈靖
6月10日,由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和清华五道口金融学院联合举办的《平台金融科技公司监管研究》课题报告发布会在京举行。据课题牵头人、CWM50学术总顾问吴晓灵介绍,本课题研究聚焦于平台金融科技公司(即新进入金融领域的平台型科技公司)的监管问题和数据治理问题。
报告中指出,平台金融科技的发展具有积极的社会经济意义,它既弥补了传统 金融服务的不足,支持了实体经济的发展,还引领了客户体验提升, 拓展了行为数据运用,推动了信用培养和征信普及,同时也促进了整个金融体系的数字化转型。
不过,平台金融科技的发展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风险因素,可能影响金融体系乃至宏观经济的稳定。分别涉及垄断、伦理、信用风险和系统性风险四大问题。
从反垄断的角度,平台科技金融公司的不当行为包括:一是与滥用市场支配性地位相关的价格行为,如价格欺诈、 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捆绑销售、差别待遇等;二是旨在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如价格串通、市场分割、 算法合谋等;三是旨在消除竞争对手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如掠夺式的收购行为等。
平台金融科技公司引发的社会伦理争议包括: 一是个人隐私保护问题;二是过度负债过度消费问题;三是算法权力与算法歧视问题。
而在信用风险方面,平台金融科技公司进入信贷市场会改变风险分布曲线的形态:一是风险分布曲线的肥尾特征更加突出;二是风险变化的非线性特征;三是风险损失的补偿机制失衡。
系统性风险问题方面,一是平台企业本身已经成长为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二是部分中小金融机构的过度依赖使得平台金融服务具有较强的风险扩散路径;三是平台金融科技公司高度依赖的数据和算法模型如果出现错误,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报告呼吁,有必要尽快建立我国的金融科技监管和数据治理体系。平台金融科技的监管框架应该以包容性、稳定性、技术中性和消费者保护为目标。
报告建议创新平台金融科技监管方法。
一是建立分级牌照体系,实施一致性与差异化相结合的监管方式。
鉴于金融科技公司对金融业务的节点式介入,需要根据现有的分工状 况,对现有的全牌照进行拆解,构建分级牌照体系。可划分为全牌照 和有限牌照。全牌照可以开展某项业务的全部节点,有限牌照, 需要与全牌照或其它有限牌照结合才能构成从事某项业务的完 整资质。我们应当按平台金融科技公司实际从事的节点业务类型, 颁发相应的业务准入牌照。
二是针对不当行为实施反垄断监管。反垄断的重点应该针对滥用 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监管部门应关注科 技企业利用其垄断地位采取捆绑销售、畸高定价、限制竞争等垄断行 为,并对烧钱补贴等非正常竞争手段进行穿透式审查。
三是加强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和社会责任的引导和监督。建议实 施结构化的公司治理改革,推动平台金融业务从公司内部的部门式管 理方式向独立的法人公司治理方式转变,从事金融业务的主体要注册 为独立法人并持牌经营。
四是建设全国性的“监管大数据平台”。应当在公共治理的范式 下完善平台经济的协同治理,打破政府和企业原有的责任边界,实行 共同治理。政府部门可以与平台企业合作,联合建设大数据监管平台, 加快金融业综合统计和信息标准化立法,利用科技手段推动监管工作信息化、智能化。
五是完善“监管沙箱”机制,解决监管滞后性。尽快建立区域性创新中心,加大“监管沙盒”试点推广力度,提高试点的效率和适应性, 更好监测参与试点的金融科技产品的风险规模及商业可行性。
金融科技公司的数据合规治理是监管的重点。为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平衡个人数据保护和数据资源挖掘,研究报告提出探索建立个人数据账户制度的建议。
现实中,个人数据账户的建立、迁徙和分享可能会面临一些具体的问题,例如数据层次参差不齐、数据采集原则不明、数据分享不畅 和数据账户管理模式不清等问题。
为此,报告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尝试:一是建立个人数据的标准体系;二是明确个人数据账户的采集原则,尊重数据主体的主观意愿;三是数据采集机构应向数据主体提供充分的数据账户管理和授权权限,即允许第三方数据需求方在获得客户明确授权后可有偿访问客户的个人数据账户;四是个人数据账户不可二次分享以保护初始采集机构的利益;五是个人数据账户采取“商业主导+政府监管”的管理模式。
吴晓灵指出,通过个人数据账户,确保个人对数据收集的充分知情权,维护个人数据权利,提升数据收集环节的规范程度。同时在个人授权的前提下为数据需求方堵旁门开正门,体现了“我的数据我做主”的原则。同时,还能促进数据协同环节的规范和发展。对于产生数据的平台,在确保数据脱敏并不可追溯的前提下,可对数据加工为产品并进行交易。这体现了数据是个人与平台共有的属性。允许第三方经个人授权后,有偿访问个人数据账户并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能体现数据的公共资源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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