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5日,中国移动发布《关于远江盛邦(北京)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面行为处理结果的公告》。
鉴于远江盛邦(北京)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23年陵水数字文化产业网络监测设备采购项目》存在违约行为,根据《中国移动海南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2023版)》的相关规定做出如下处理:
1、贵公司递交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1000元整)不予退还。
2、三年内禁止贵公司参加中国移动海南公司组织的VPN网关类项目的投标或应答,生效日期自处理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3、对贵公司的负面行为建库存档,形成中国移动海南公司案例库。
项目概况
2023年12月6日,中国移动海南公司发布《2023年陵水数字文化产业网络监测设备采购项目(标/包1)比选公告,最高含税总价限价为 802300 元。
采购内容:拟采购网络全流量监控和管理系统、网络全量大数据日志审计系统等。
2023年12月22日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详情如下。
1、应答人提供的文件[“6.3:应答报价一览表采购包1.xls” 及“6.2 应答文件表格格式”]最后修改人与其他应答人文件一致,均为Chris.且“Chris.”不属于通用字符,疑似串标情形,对此评审委员会向该应答人发出了澄清函,要求对最后修改人一致的问题进行说明。
应答人回复:对于本次“中国移动海南公司2023年陵水数字文化产业网络监测设备”采购项目中,对于我方应答文件中的报价文件存在的串标疑问,“6.3:应答报价一览表采购包1.xls”“6.2应答文件表格格式”文件的最后一次保存者是“Chris”,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无与第三方存在串标行为,Chris为广州市昌本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本次项目经理邢益航,于应答前检查修改投标文件产生该记录。
经评审委员会核实,应答人的澄清回复无法证明其不串通应答行为,根据“比选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附件)-3.4《中国移动采购项目串通应答行为认定处理规则》-3.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经澄清或可直接判断存在不同投标(应答)文件的最后修改人为网名、字符串等相同情形的,则直接作串通投标(应答)的认定的规定”因此对应答人的澄清回复不予认可且一致认定:广州市昌本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串通应答行为,作否决处理。
2、应答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未加盖公章,不满足“比选文件-应答人须知前附表-2.1.3★比选文件中标识“★”的条款,均为实质性条款,应答人任何不满足实质性条款的应答均将被否决。-第六章应答文件格式-★6.1.3.1 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盖章的原件扫描件)”的要求。
3、应答人未提供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设备名称为用户接入服务管理器),不满足“比选文件-第三章 评审办法(附件)- 3.1 评审办法前附表-★技术不可偏离项(本项目技术规范书中标有“▲”的条款均被视为实质性条款,应答人必须对此响应并完全满足或优于这些条款,若有一项带“▲”的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其应答将作否决处理-▲4.应答人提供的产品须具备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设备名称为用户接入服务管理器)”的要求。
4、应答人提供的合同业绩证明文件不满足“比选文件-第一章 比选公告-二、资格要求-2.3、项目业绩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至应答截止之日,应答人须具有至少一个同类项目业绩(同类项目业绩指合同中包含“大数据日志审计”或“流量监控”或“流量监测”或“流量分析”或“流量控制”关键词”的要求。
1、应答人提供的文件[“6.3:应答报价一览表采购包1.xls” 及“6.2 应答文件表格格式”]最后修改人与其他应答人文件一致,均为Chris.且“Chris.”不属于通用字符,疑似串标情形,对此评审委员会向该应答人发出了澄清函,要求对最后修改人一致的问题进行说明。
应答人回复:我司于参加的中国移动海南公司2023年陵水数字文化产业网络监测设备采购项目中,我们一直遵循诚信经公平竞争的原则,从未存在任何违规操作或串标行为,我司遵守招标文件规定,我司在招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了所有投标文件的准备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完成了上传操作,没有超出规定的投标时间。其中投标文件报价文件中,“6.3:应答报价一览表采购包1.xls”“6.2应答文件表格格式”文件的最后一次保存者是“Chris”,该人员为我司项目参与标书编写人员赵某,无与第三方存在串标行为。
经评审委员会核实,应答人的澄清回复无法证明其不串通应答行为,根据“比选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附件)-3.4《中国移动采购项目串通应答行为认定处理规则》-3.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经澄清或可直接判断存在不同投标(应答)文件的最后修改人为网名、字符串等相同情形的,则直接作串通投标(应答)的认定的规定”因此对应答人的澄清回复不予认可且一致认定:远江盛邦(北京)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串通应答行为,作否决处理。
2024年1月2日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北京派网软件有限公司(中)